因工作需要,根据聘用制人员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阜宁县人民法院现公开招聘聘用制辅助人员,相关事项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
招聘聘用制辅助人员6名,其中面向社会招聘4名,面向现在在阜宁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聘用制人员招聘2名(具体详见招录计划)。以上人员均为聘用制人员,不具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审判事业,具有较强的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纪律观念强。
(二)五官端正,口齿清楚,体表无纹身;面向社会招聘的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1990年1月25日至2003年1月29日出生),面向现在在阜宁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聘用制人员的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85年1月25日至2003年1月29日出生)。
(三)身心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学历和专业要求。具体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详见附件(文末自行下载查看)。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有相同工作经验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六)下列情形不得报考:本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在阜宁县辖区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其他不宜从事法院辅助工作的情形。
本款所述近亲属范围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家庭成员包括以上人员外长期一起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招聘办法及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
2021年1月25日至1月29日(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地点
阜宁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阜宁县阜城街道香港路717号1209室)
联系电话:孙庚0515—69919100、李希0515—69919070
报考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行动轨迹等,积极配合测温。
3.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
报名者到现场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①现场领取并填写《阜宁县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综合岗位辅助人员报名表》一式二份 (粘贴近期同底同底1寸免冠彩照各一张)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个人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具体职位所需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报名材料不予退回)
(二)资格审查及反馈
阜宁县人民法院在现场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查,接收符合条件者报名材料。报名者须按规定参加笔试和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考试方式
1.笔试。笔试科目为综合测试,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时事政治和文字写作(不指定参考资料或考试大纲),满分100分,合格分为60分,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时间90分钟。
2.面试。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遇最后一名同分的,则一并列为面试对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3.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成绩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根据总成绩,按岗位名额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体检费用自理)、考察对象,遇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的。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对象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身份证参加体检。
2.体检参考公务员考录工作相关环节的办法进行。
3.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由阜宁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五)公示和聘用
1.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录用对象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以劳务派遣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2.在职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之前自行负责与原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六)岗前培训
拟聘用人员需参加阜宁县人民法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
四、薪酬待遇
聘用制辅助人员薪酬待遇(含单位与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下同)由县财政保障,月薪3500-4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根据岗位职责任务、技能要求、劳动强度和危险程度执行差异化薪酬制度;另每月有不超过300元的绩效考核工资,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情况发放相对应的绩效考核工资。
五、其他事项
1.发现招聘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招聘过程中,如有人员体检、考察出现不合格情况,所空缺名额,根据相关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
3.未尽事宜由阜宁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1日